問題詳情

25 甲重金教唆乙去殺人,乙為執行殺人計畫,準備殺人工具後,即被警方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
(B)乙成立殺人未遂
(C)甲不成立犯罪
(D)乙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3101
統計:A(12),B(45),C(52),D(20),E(0)

用户評論

一定要上榜】評論

有錯誤在麻煩更正唷!C 甲是教唆犯 甲要成立必須乙有著手行為才能成立!所以甲不成立(已修法過,依限制從屬說,甲仍不成立教唆殺人罪,即甲不成立犯罪D 因殺人罪有處罰預備犯 所以乙成立預備殺人未遂罪

soul7153】評論

解題思考:(ㄧ)乙為執行殺人計畫,準備殺人工具後,即被警方逮捕 = 著手前之預備行為(準備殺人工具)完成即被逮捕,成立刑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