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比亞】評論
(A)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D)回復國籍日起3年
【余妮霓】評論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Juju】評論
(B)國籍法第16條(未成年子女之回復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C)國籍法第17條(回復國籍之申請機關及生效日)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D)國籍法第18條(回復國籍人任公職權利之限制)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國籍法第10條(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