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於104年1月21日修正1F的紅字解釋已刪除。
【Austin Chang】評論
戶籍法已修訂,又依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四條規定,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 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 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 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故本題無適當答案選項。
【暖光】評論
戶籍法:第三十九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又民法第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