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上來看看】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derek801204】評論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