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第47條(將公投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48條(在投票所四週喧嚷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處罰) 在投票所四週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49條(違法將投票內容出示他人及妨害秩序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2條(公投票之印製及圈定) I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II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50條(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之處罰)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erek801204】評論
憲法常常考到公投法要注意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