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第805條 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第805-1條 認領報酬之例外 ...
【RUEI】評論
民法第8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B(乙為乘客)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B(三日內)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醒醒。】評論
請問選項A錯在哪裡?
【(感謝打氣)Ayers】評論
選項(A) 並沒有錯,但它是在陳述甲的權利行使,而非題目所問→乙得請求報酬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