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 年者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D)被付懲戒人退休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2573
統計:A(153),B(323),C(373),D(3244),E(0)

用户評論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沒期間限制的,應該是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另外麻煩審查B選項,是否應該更改敘述或答案較妥,謝謝。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所以 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 沒有懲戒案免議 (第56條)的限制就沒有提了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這是舊條文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三款因釋憲583的解釋於104年修正為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此題是在104年的考題因此還是維持舊法的敘述如以修法後的新法條觀之B,D皆為錯誤

幫按讚/專業解題】評論

補充舊條文規定: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三款因釋憲583解釋於104年修正為「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此題是在104年的考題因此還是維持舊法的規定,若以修法後的新法條觀之(B),(D)皆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