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9594
統計:A(472),B(126),C(134),D(2445),E(0)

用户評論

Lin Pj】評論

第4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きつ】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

derek801204】評論

公懲法 第4條 3E(依)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