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何者為不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書面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
(B)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證書方式作成
(D)行政處分之作成應有其他機關參與,該其他機關未參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232
統計:A(102),B(115),C(3354),D(163),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程序法114條,得補正的情形申請,理由,陳述,參與,作成.共五點

Steven Lee】評論

C選項 行程法第111條第2款:應由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Mr.可樂】評論

行政程序法114條 補正分享一下口訣:陳立委生氣陳:陳述意見立:記明理由委:委員會生:須經申請氣:其他機關再搭配行政程序法 101條 筆誤可以補正!!!補正題型見一題殺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