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
(A)對於交通違規罰鍰提起之撤銷訴訟
(B)主張沒入汽車處分無效之確認訴訟
(C)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返還汽車牌照
(D)請求返還拖吊保管車輛之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571
統計:A(98),B(1126),C(940),D(2214),E(0)

用户評論

Ian Kuan】評論

不含給付訴訟第 237-1 條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D的敘述並無錯誤,只是他是行政助手,不屬交通裁決

Lin Pj】評論

行政訴訟法§237之1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一般給付訴訟)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交通裁決事件,不包含 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