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信】評論
(行政訴訟法229參照)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Ain't no suns】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故各級地方法院得視案件性質、種類及地區之需要,分設民事、刑事簡易庭,其管轄事件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6條之8、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等規定而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行使。行政訴訟: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到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6F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是專屬行政訴訟。地方法院簡易庭則屬民事及刑事訴訟。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 訴訟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刑事 訴訟thanks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超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