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是因為這樣嗎?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小嫩嫩】評論
這題好奇怪甲既已付清價金,銀貨兩訖,何來不當得利,即使後續契約無效乙也沒受損害,甲也沒受利益呀
【Panda Man】評論
----- 這是我的想法,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這裡所謂的無效會不會就是指甲乙結束交易後乙發現甲所給付的價金是贓款或者是假錢進而導致於乙蒙受其損失,因為乙已把腳踏車給了甲而甲給乙的卻是沒有辦法使用或是沒有價值的貨幣,因此乙得主張甲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