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g Huang】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Hui】評論
釋字第 443 號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A)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B)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釋字第 522 號(C)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憲法增修條文 第3 條 第3 項(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應該是要看 釋字522
【Hypermotard】評論
(C)刑罰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可以補充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