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信】評論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A)。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D)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B)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故(C)應該改為給付訴訟
【p101423704】評論
第九題沒有「請求一方為人民」...
【必上榜,沒有退路!】評論
行程法147
【espt9978】評論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