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具有雙重國籍者,下列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取得雙重國籍者,應予免職
(B)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已具有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
(C)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D)撤銷任用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一律不予追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0471
統計:A(407),B(187),C(311),D(3870),E(0)

用户評論

Hsin-Yi Zeng】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D)撤銷任用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一律不予追還,應予追還。

Lin Pj】評論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從心開始】評論

回6F,C沒錯,否則承接他業務的人會一團亂。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舉例:該員任職期間你去辦理結婚登記,不因該員事後撤銷任用而變成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