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有關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得作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B)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針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直接駁回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0804
統計:A(447),B(266),C(3818),D(297),E(0)

用户評論

Ian Kuan】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Tahai】評論

人民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9I) 執行機關認為有理由→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執行;若認無理由→10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行政執行法§9Ⅱ) 行政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除非有必要情事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行政執行法§9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