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為民法第1052 條第1項第7 款「不治之惡疾」中之「惡疾」?
(A)婦人白帶
(B)殘廢
(C)單純之不育
(D)麻瘋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5488
統計:A(40),B(313),C(128),D(1996),E(1)

用户評論

【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第1052條第7款規定之「不治之惡疾」,係指與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且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若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若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為離婚之事由。另參最高法院見解,「不治之惡疾」,乃指配偶患有為常人厭惡的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期間內期待能夠治癒之病症,例如花柳病、痲瘋病、愛滋病等於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恆情所厭惡之病症,符合上述要件,才能做為離婚事由。實務上,多數法官也認為,中風、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在客觀上並非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也難認為有妨害婚姻目的及危害對方及其子女之健康之情...

【用戶】小李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花柳病、痲瘋病、愛滋病

【用戶】古美門研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29,上,1913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之規定,他方固得隨時請求離婚,惟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非同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他方僅得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於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