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 Si Kuo】評論
第 1052 條
【Gin】評論
(A)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生死不明要逾三年】(B)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故意犯罪、六個月、判決確定】(C)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第4款】(D)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殺害妻子才可】 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