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被繼承人甲於107年4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甲死亡時有遺產200萬元,對丙有60萬元債務,對丁有180萬元債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聽聞甲逝世,於107年4月9日向乙請求清償180萬元借款,乙不知尚有丙之債務,遂以甲遺產清償乙借款18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B)丙僅能就甲遺產剩餘之 20 萬元獲清償
(C)丙得向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50 萬元
(D)乙得向丁請求返還 30 萬元,用以清償丙之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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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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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6 條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I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II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III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第1162-1 條 (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I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II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III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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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債務比=1:3200去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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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6 條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I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II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III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第1162-1 條 (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I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II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III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