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A 屬於告訴乃論(刑法229-1)B 限制親權是法院的權力D無此規定 現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改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媒體報導:發生在去(98)年11 月,北縣4 歲女童慘遭母親表姊淩虐致死,未婚媽媽李女上網詢問滅屍,這宗虐童致死還意圖湮滅屍體的人倫悲劇才被揭發。李女(21 歲)原本和小男友在台南同居,未婚產下一女,因為男友長期暴力相向,於今年10 帶著女兒北上投奔表姊家居住。關於本案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女童的父母發生性行為時皆未成年,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非告訴乃論 (B)若有人通報,社會局可以介入並限制母親行使親權 (C)若有人通報,受虐女童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提供強制性的保護與緊急安置措施 (D)表姨涉及《刑法》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加重其刑至...
【KAKALA】評論
這是黑暗兵法嗎?把D選項改正不就變成兩個答案了xD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性侵害之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性侵害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道犯罪發生時,就可以主動偵辦。但有二種情形須要告訴乃論:1、對於配偶強制性交。2、合意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人未滿18歲﹝刑法第229條之1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