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實支實付型的醫療費用保險,不適用複保險之規定
(B)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複保險之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
(C)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分配採比例分擔制
(D) 防疫保險屬於定額保險,沒有複保險的適用,保險人在核保完成契約成立後,不可再以複保險的理由拒絕理賠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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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江漢龍】評論
根據大法官釋憲576號解釋,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損害上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與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並無牴觸。因此,健康保險適用於複保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