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之行政程序法上制度,何者係基於程序經濟之立法考量?
(A)閱覽卷宗
(B)公務員之迴避
(C)陳述意見與聽證制度
(D)對程序決定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對實體決定不服一同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9286
統計:A(123),B(133),C(590),D(8480),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不懂C為什麼不行捏?如果過程一旦不合法,反而會產生更多的成本問題啊!如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 會產生後續的撤銷問題,本身就造成了一種浪費選項D 權益並未被規範於法規之中,自然不生得提起救濟的問題,也沒有所謂經濟或者效率的差異啦~如已鑽牛角尖還請高手提醒提醒!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6F,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及行政罰法第 41 條皆有規定(D)對程序決定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對實體決定不服一同為之,其立法目的僅僅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至於(C)陳述意見與聽證制度,其立法主要目的為保障相對人之基本程序權利,次要目的才是考量程序經濟,本題為選擇題,應選最適當的選項(D)為答案。

果果兒】評論

每個公務員每天都有好多行政行為要做,如果民眾對每個行政行為之中的每一個程序決定都能單獨表示不服,對行政效率的危害相當大(就連現在都已經一堆人民嫌行政效率不佳了....),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既是公益也是私益,必須平衡兼顧,換句話說,行政行為有一定的效率和品質、事後救濟管道暢通,對民眾才是最好的,故而有行程17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