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4023號判決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拾獲信用卡盜刷 男子恐涉詐欺、侵占遺失物之刑責據新聞報導,桃園一名男子去年十一月拾獲信用卡後,持該卡至中壢某加油站自助加油,並至今年三月始將該信用卡交還中壢某銀行,男子的行為可能涉犯詐欺、侵占遺失物等罪。男子拾獲信用卡後未立即歸還信用卡持有人或送交警察等機關招領,可能涉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又男子利用信用卡小額消費免簽單的功能,至加油站自助加油盜刷所拾獲之信用卡,可能涉犯刑法詐欺罪相關刑責。按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