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某日在家喝悶酒,突有乙女業務員上門推銷,甲遂違反乙意願,強行觸摸乙之胸部,事後發現,甲在觸摸乙之時,已因先前飲酒而陷於限制責任能力狀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該當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B)甲之行為未得乙之同意,乃侵害乙之性自主法益
(C)甲之行為亦同時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罪
(D)甲同時構成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0),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0年台上字第4413號 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二者主要區別在於犯罪行為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標準。如犯罪行為人所故意造成被害人不能抗拒者,應成立強制性交罪。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罪行為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係被害人自身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罪行為人乘此時機以行性交行為者,即應以乘機性交罪論處。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