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法院之大門口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非屬住宅或住居所,若題目為"公寓的樓梯間"則可視為是住宅或住居所的一部分
【loverlover556】評論
第325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