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種情況不構成刑法第 326 條第 1 項之加重搶奪罪?
(A)甲攜帶小刀,飛車奪取 A 的皮包
(B)乙在車站飛車奪取 B 的皮包
(C)丙乘颱風災害之際,飛車奪取 C 的皮包
(D)丁騎機車衝入法院大門,在大門口飛車奪取 D 的皮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0),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法院之大門口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非屬住宅或住居所,若題目為"公寓的樓梯間"則可視為是住宅或住居所的一部分
【用戶】loverlover55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325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