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教師聘任後,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請問下列哪些情形屬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A)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B)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C)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D) 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62,B:211,C:26,D:1825,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Chieh.】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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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六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 ,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