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統計:A:62,B:211,C:26,D:1825,E:0
難度:非常簡單
【Chieh.】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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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六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 ,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