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501,B:1227,C:292,D:681,E:0
難度:適中
【蕭百】評論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 ) ★ ...
【YA!112以榜首之姿上岸】評論
教師法第9條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
【戎】評論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YU.W】評論
2024/5/18最新法規規定:(打開有整理唷~~)《教師法》※ 第9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