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莓優格】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Steven Lee】評論
行程法135條(有但書)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