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欠缺任何主要要素之行政行為是:
(A) 無效之行政行為
(B) 可撤銷之行政行為
(C) 不規則的行政行為
(D) 不存在的行政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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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二十二條(無效行為)一、無效之行政行為,係指欠缺任何主要要素之行政行為,或法律明文規定屬無效之行政行為。二、下列行為尤屬無效行為:a)有越權瑕疵之行為;b)不屬作出行為者所屬法人之職責範圍之行為;c)標的屬不能、不可理解或構成犯罪之行為;d)侵犯一基本權利之根本內容之行為;e)受脅迫而作出之行為;f)絕對不依法定方式作出之行為;g)在不守秩序下作出之合議機關決議,又或在未具法定人數或未達法律要求之多數而作出之合議機關決議;h)與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相抵觸之行為;i)隨先前已被撤銷或廢止之行政行為而發生之行為,只要就維持該隨後發生之行為並不存在有正當利益之對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