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Kuo】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第 28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申誡。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Pipi】評論
【937 Joy】評論
口頭 書面 申誡 停止出席(最嚴重)
【193 Joy】評論
口頭 書面 申誡 停止出席(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