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ssa Chang】評論
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方式)-----<A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 1008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B(1)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2)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3)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第1009條(刪除)-----<C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第1011條(刪除)-----<D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我是小安】評論
登記 對抗效力!!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B)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C)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D)夫妻一方財產已扣押,未受清償時,可由債權人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Cnliu88888】評論
正解應該是「A」?91年「法務部整理完成『夫妻財產新制簡介』」:「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