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11 條 (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garciawu1022】評論
30不協60不成
【Irene Chuang】評論
C 因為針對同一事實已經依據行政訴訟法聲請賠償 不能再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 國家會被拔了兩層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