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133 條 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第 137 條 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第 156 條鑑定,除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人證之規定。
【陳信宏】評論
謝謝您~^^
【Allison Che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34條
【我是小安】評論
1. 133條 AP法院於s4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