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甄古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程序。 四、其他由性別平...
【用戶】Ej Li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第 28 條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第 29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