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根據民國 98 年的「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828
統計:A(17),B(427),C(8),D(2),E(0)

用户評論

DD】評論

第47條(特教成效之評鑑)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蘇靖文】評論

三年一評鑑

Vivian】評論

高中以下的校務評鑑大都是4年一次,但現行特殊教育法第47條規定,特教評鑑至少3年一次,導致特教評鑑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併同辦理,造成教師行政負擔。院會三讀通過將特教評鑑頻率進行法令鬆綁,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3年」修正為「每4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吳彥徵】評論

已經改成4年一次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