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yin Zhang】評論
(A)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其健康中心獨立設置(C)盥洗室(含廁所)應符合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含廁所)設置(D)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盥洗室(含廁所)得設置於活動室外之獨立空間
【sunnyangl】評論
(D)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盥洗室(含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避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阿姆】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十一條室外活動空間中有關欄杆之設置,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B)第十三條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C)、(D)第十四條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