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評論
本題考的是言論自由之雙軌理論1.言論內容本身之限制(雙階理論)最大限度之保護、最小程度之限制 (1)高價值言論(高度保障,通常會違憲)ex政治性言論 (2)低價值言論(低度保障,容易合憲)ex色情、猥褻、商業性言論2.言論內容以外之限制:可進行較多之限制例如場所、時間、方式之限制,此時有可能轉向集行自由之範圍。(A)政府不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內容,採取寬嚴不同之管制手段 →高價值言論,高度保障釋字644: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
【│Ann 找回初心│】評論
(B)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shin4925】評論
(A)釋字644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B)釋字445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