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63023】評論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Tai Fong Lee】評論
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C)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A)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D)第 10 條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