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ly】評論
第 16 條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二)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非營利幼兒園所在地情形 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 得降至百分之四十。(三)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 受前目規定之限制。(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 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