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B) 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但包含退出權之一般性事後控制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第22條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當事人原則上應有事後控制權,且當事人就獲其同意或符合特定要件而允許未獲當事人同意而經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資,仍具事後控制權,不因其曾表示同意或因符合強制蒐用要件,當事人即喪失請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個資之權利。系爭規定一係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中當事人於事前以同意方式控制其個資權利之限制,其合憲性固經本庭肯認,惟此應不妨礙當事人對仍受憲法保障之個人健保資料事後控制權之行使。(A) 資訊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及個資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 (C) 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 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 (D) 如已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不受憲法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經處理之資料於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時,即已喪失個資之本質,當事人就該資訊自不再受憲法第22條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