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C) 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 適用寬鬆審查標準大法官解釋756號 (A) 對人民結社所為之設立管制規定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大法官解釋644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各種不同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不同,受法律保障與限制之程度亦有所差異。惟結社自由之各該保障,皆以個人自由選定目的而集結成社之設立自由為基礎,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B) 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 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大法官解釋644號 然而,就與 生命、身體、健康關聯性較低之化粧品廣告,本解釋 卻設立更嚴格審查標準而強調,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 查,須係出於「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 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 的」,且該事前審查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備「直接及 絕對必要關聯」,方符合比例原則。本解釋並認為,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未能通過上述嚴格審查標準之檢驗,故應宣告其 違憲。(D) 對性犯罪者於刑後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解釋799號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30段〕 對性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不可避免對受治療者人身自由造成限制,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