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hu0510】評論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
【柔】評論
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2﹞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3﹞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4﹞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5﹞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烤海無涯,快快上岸】評論
民法第805條,101年05月29日 修★★★★★...
【小郵工】評論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