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評論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
【Jyi】評論
學生輔導法 第五條2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58
【考上教育部學校♥】評論
C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