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某日在臺北因細故砍了乙一刀,乙回到桃園家中後傷重不治。下列何者正確?
(A)臺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地在臺北
(B)臺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因為犯罪結果地在桃園
(C)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因為乙居住在桃園
(D)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地在臺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2),B(0),C(0),D(0),E(0)
用户評論
【侯明忠】評論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nnnn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