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告訴人甲針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再議被高等檢察署駁回,甲不服。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就高等檢察署的駁回處分,向最高檢察署再聲請再議
(B)甲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5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C)甲欲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受委任的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甲聲請交付審判獲准,開始言詞辯論後,便不得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marcus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A選項:不是再議,是交付審判==B選項:不是15天,是10天==C選項=第2項第 258-2 條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D選項 開始言詞辯論後,仍然可以撤回,

【用戶】fu6b06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258-1 條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n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n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n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nnn第 258-2 條n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n論終結前,亦同。n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n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nn第 258-3 條n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n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n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n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n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n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n

【用戶】ma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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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A選項:不是再議,是交付審判==B選項:不是15天,是10天==C選項=第2項第 258-2 條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D選項 開始言詞辯論後,仍然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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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58-1 條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n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n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n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nnn第 258-2 條n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n論終結前,亦同。n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n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nn第 258-3 條n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n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n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n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n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n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