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94條 (人別訊問)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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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n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n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n 。n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n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n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n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n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n問者,不在此限。n第 96 條n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n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nnn第 97 條n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n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