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向乙借用手機一臺,約定借用 1 個月。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返還借用物如有遲延,無論乙是否受有損害,皆得向甲請求遲延之損害賠償
(B)甲若未於所約定之期限返還手機,而手機在 2 天後因鄰居發生火災而被燒毀,甲對於手機之毀損亦應負責
(C)若甲於所約定之期限內返還手機,乙卻拒絕受領,乙應負債務不履行之遲延賠償責任
(D)手機借貸為要式契約,當事人不得口頭約定清償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316
統計:A(48),B(552),C(47),D(3),E(0)

用户評論

張燕盈】評論

C是受領遲延,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yoyo】評論

(A)(B)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C)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Damaris】評論

甲向乙借用手機,於約定借用期間屆滿後,負有返還之義務。(A)債務人遲延返還,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條第1項參照),若無損害則無法求償。(B)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31條第2項參照)。甲若依約返還手機,則手機不可能因鄰居之火災燒毀,應認甲當負賠償責任。(C)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4條參照)。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參照),並不發生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D)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應屬諾成契約,當事人得口頭約定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