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盈】評論
C是受領遲延,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yoyo】評論
(A)(B)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C)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Damaris】評論
甲向乙借用手機,於約定借用期間屆滿後,負有返還之義務。(A)債務人遲延返還,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條第1項參照),若無損害則無法求償。(B)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31條第2項參照)。甲若依約返還手機,則手機不可能因鄰居之火災燒毀,應認甲當負賠償責任。(C)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4條參照)。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參照),並不發生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D)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應屬諾成契約,當事人得口頭約定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