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 Su】評論
102/8/22已公佈修改為三分之二出席 , 三分之二通過請查看教育部公佈的法規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47&KeyWordHL=%e6%95%99%e5%b8%ab%e6%b3%95&StyleType=1
【吳智穎】評論
最佳解也應要修正喔!!
【Ching-Ju Kuo】評論
教師審判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台中一定上】評論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