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古錐】評論
第1 條本細則依強迫入學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 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第3 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縣 (市) 強迫入...
【邱慶桐】評論
2樓明智
【Hsiao-Ting Hu】評論
學校教育最重要的任務:人才培養
【曾顯智】評論
人才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