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榮】評論
有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區分,則可再細分為:1、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2、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50603375
【貼貼樂 ( ̄︶ ̄)↗】評論
「普通共有訴訟」vs「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差別為何?在於前者可以有些人贏有些人輸,但後者必須同勝同敗。而「必須同勝同敗」就是第56條所稱的「必須合一確定」,就會適用第56條的規定。切記!不要死背名詞及定義,尤其它們也沒有明確的區分要件,只要記得任何必須同勝同敗的or同勝同敗比較妥當(不管你能想到什麼理由)就把它歸類到「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因此,每個學者分類的結果不同)。明白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018司法五等(楊律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名詞解釋
【金榜題名】評論
(一)當事人之一造為多數人,此稱共同訴訟。(二)訴訟標的對該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此稱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該數人無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此稱普通共同訴訟。(三)必要共同訴訟之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此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B)為本題正確選項。
【snoopy75smb】評論
依訴訟標的分一普通共同訴訟(同類性); 必要共同訴訟(共同性)一依當事人適格分一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甭一同);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同)